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九州现金网

  •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3-018
  • 备注/文号:厦民〔2023〕5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05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3-05-05 15:45

各有关社会组织:

  现将《厦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23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7﹞23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委办发﹝201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采取“政府部门支持、专业团队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公益组织受益”的运作模式,努力打造成为社会效果明显、推广意义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集聚基地和培育摇篮。

  第三条  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主要通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基础设备;提供免费的水电、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提供专业的党建、社会组织工作指导,进行孵化扶持。

  第二章  孵化对象

  第四条  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主要孵化以下对象:

  (一)能力较弱、规模较小、缺乏资源,处于初创期社会组织;

  (二)有较成熟的项目和清晰的业务模式,处于发展期的社会组织;

  (三)有良好社会公信力和示范效应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孵化可以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五)党建工作基础较好,通过孵化可以打造党组织典型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社会组织不予入驻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

  (一)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期参加年报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四)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七)不履行党建工作义务的;

  (八)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三章  孵化管理

  第六条  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

  第七条  有意向进驻孵化园的社会组织,应向厦门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入驻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概况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九州现金网的业务范围、业务活动情况等;

  3.党组织及党员情况。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党组织及党员情况。

  第八条  厦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受理社会组织入驻申请。入驻申请材料经初审后,报厦门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在局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  经公示后,厦门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发出入驻通知书,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安排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期届满或者出现其它迁出事由,办理迁出手续后,剩余的符合入驻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顺位补充入驻。

  第十一条  入驻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厦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管理办法》及入驻协议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园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利用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进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公共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业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厦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五)入驻社会组织发生机构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孵化园有权终止孵化。

  第十二条  入驻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的社会组织孵化期一般为2年。确有需要的,经申请、审核可以延长孵化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孵化期结束后,社会组织须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孵化评估并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孵化期内可以向厦门市民政局申请退出孵化,经审核后迁出孵化园。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即终止协议,并责令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园: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入驻后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期参加年报的;

  (五)社会组织注销的;

  (六)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厦门市民政局为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园的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对入驻的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入驻的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的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成果展示、会议场所,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资讯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三)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孵化园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资金使用文件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做好孵化园资产管理;

  (五)加强对孵化园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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